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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

日期:2006-6-17

保险范围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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