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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日期:2006-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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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范围
1.凡工厂、企业、矿山、租赁公司(即被保险人)所有或出租其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使用的帐面列明的具有国家认定的合格证书、尚处在有效使用期内的机器设备(租赁机器设备须经特约),均属保险财产范围。
2.被保险人所使用寿命短或一次性使用的低值易耗的生产加工部件或模具等属不保财产。
3.投保机器损坏险应将全部机器设备向保险人作为保险单位一并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为了使企业在使用处于运行状态中的机器设备因遭受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指突然发生的和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在损失后能够得到维修补偿,以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举办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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